□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國家重大戰略、以立法引領和保障改革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彰顯我國對外開放、推動經濟全球化決心的客觀要求,是從國家立法層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實現制度創新、系統協調推進改革提供法律基礎的實際需要。
提供必要制度供給為改革發展預留空間
自由貿易港在我國是新生事物,制定自由貿易港法在立法史上也是新的嘗試。王瑞賀說,考慮到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各方面還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法律條文可以概括一些、原則一些,按照這一思路,立法堅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原則性、基礎性定位,旨在構建起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法治保障的“四梁八柱”,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給,同時為改革發展預留空間。
體現中國特色和借鑒國際經驗相結合,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時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參考國際先進成熟自由貿易港的建設經驗,注重與國際通行的高水平經貿規則相銜接,同時立足我國國情和海南實際,圍繞國家賦予海南的戰略定位,充分發揮海南優勢,聚焦“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目標,確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正確方向。
王瑞賀說,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立法,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按照黨中央要求“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給予充分法律授權”的精神,授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權限,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這樣,既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又有利于海南進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探索。
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
針對授權立法和管理權限、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稅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作出了規定。
在授權立法和管理權限方面,該法規定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機制和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職權;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涉及法律保留事項或者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事項的,應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批準后生效。
在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該法確立“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貨物貿易監管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
在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方面,該法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完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制度,強化產權保護,適用專門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和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推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
在稅收制度方面,該法按照簡稅制、零關稅、低稅率的原則,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時、封關后簡化稅制的要求,免征關稅的情形以及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實行所得稅優惠。
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實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此外,該法還在產業發展、人才支撐和綜合措施方面,規定了與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制度政策體系。
海南要用足用好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
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賦予海南更大立法權和改革自主權,是立法的一大亮點。
王瑞賀指出,為保障法律更好實施,海南省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實際需要,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各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要求,及時制定出臺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各項具體辦法;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運作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對本法規定的事項制定過渡性的具體辦法。
王瑞賀說,在“中央統籌、部門支持、省抓落實”的工作機制下,上下聯動、形成合力,將法律確定的重要原則和要求轉化為可操作、能落地、出實效的具體制度措施,確保法律制度實用、管用、好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戰略部署得到有效落實,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生態宜居、人民幸福的美麗新海南。